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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公會聖三一堂中學法團校董會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會名

      家長教師會定名為「聖公會聖三一堂中學家長教師會」(SKH Holy Trinity Church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會址

      九龍何文田孝民街2號聖公會聖三一堂中學

 

(三)宗旨

      1.促進家長與學校之溝通、聯繫和合作。

2.深化家長與學校的夥伴關係,提升本校學生的品德修養和學習質素。

3.善用家長資源,協助學校推動教育事工。

 

(四)性質

        本會隸屬於聖公會聖三一堂中學,是一個非政治團體,非牟利團體,亦非學校行政決策組織。

 

(五)會員

1.家長會員:現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以家庭為單位,一家庭只可委派一名家長或監護人代表參加家教會。如家庭有超過一位成員同時在本校就讀,則以較低年級的學生為入會單位,每個家庭只需繳付一份會費。

2.教師會員:現任本校教師經由校董會委任成為家教會教師會員。教師會員會籍於其離職時自動取消。若現職本校教師亦為本校家長,則只能以教師會員身份加入本會。

3.名譽會員:凡離校學生之家長,或離任校長及老師,而又曾對本會有貢獻者;又或社會賢達、關心家教會會務或對家教會有貢獻之人士,均可被執委會邀請並經校方同意成為名譽會員。任期由校方決定。

 

(六)會籍期限

一學年(即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之八月三十一日)。若學生中途退學,其家長之會籍亦告終止。

 

(七)會員的責任

1.會員須遵守家教會會章、會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通過之議決;及其它經由執行委員會頒佈的規例或規則。

2.如有會員年費,家長會員須每年依時繳付。

3.會員有責任出席會員大會,並須服從會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4.會員須協助促進會務發展,並支持家教會的工作和活動。

5.會員擔任家教會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任何會員不得接受本會之薪酬。

6.未獲校董會授權,會員不得向任何非家教會會員或執行委員會委員以外人士披露屬於或有關本會、學校、教師或校董會的任何事情。

7.會員有責任維護本會及學校聲譽。會員不得從事或容許他人從事任何引致家教會尷尬、聲譽蒙污的事情。

8.如未得本會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從事活動,包括籌款、任何政治宣傳或任何不符合本會利益之活動。

9.會員對本會的任何捐贈,純屬自願性質。

 

 

(八)會員的權利

1.在「會員大會」中:

1.1教師會員有動議、表決及選舉權。

1.2家長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1.3名譽會員有動議權,但無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2.所有會員均可優先參加本會活動及優先享用本會資源。

 

(九)會員年費

1.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2.執行委員會可決議向家長會員徵收會員年費。年費款額、繳付期數和時間,由執行委員會決議訂定。

3.學年期中參加本會之家長會員亦須於入會時繳足全年年費。

4.凡有會員中途退出,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十)終止會籍

1.凡本校學生的一位指定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本會會員。家長或監護人必須交足會費,方可成為會員(會員資格詳見本會章第五項第1條)。會員如欲退出家教會,須在每年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致函通知本會,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方可正式退會,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2.如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執行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3.倘會員之行為令家教會、學校、校董會、教師或其他會員感到尷尬、聲譽蒙污,執行委員會可邀請該會員親臨執行委員會解釋其行為。倘執行委員會裁定該會員行為的嚴重程度足以引致家教會、學校、校董會、任何教師或其他會員感到尷尬、聲譽蒙污,執行委員會可決議開除該會員的家教會會籍。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4.凡有會員冒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須交由執行委員會議決是否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5.如家長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或教師離職,其會員資格將即時自動終止。

 

(十一)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1.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權力包括選舉翌屆執行委員會內屬家長會員擔任之委員;委任或罷免執行委員;終止會員會籍;審核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全年會務報告;建議修訂本會會章;商議和推展本會會務。

2.週年會員大會須每年於上學期期間召開一次。

3.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之十四日前書面通知每名會員。

4.書面通告將由學生轉交家長會員。

5.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家教會每年的審計賬目和報告,將呈會員批核。

6.任何非週年會員大會的會員大會,稱為特別會員大會。本會遇有特別事宜,而執行委員會認為適當,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在不少於卅名或不少於百份之十的家教會會員要求下(以人數較少者為準),主席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召開任何其他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於七日前書面通知各會員。通知書須述明會議日期、地點和時間。

8.意外地遺漏向有權獲得通知的人士發出開會通知,或該人士收不到開會通知,均不能以此為由影響該會議的合法地位與通過的決議。

 

(十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常規

1.由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會議。開會時,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家長)主持;如主席及兩副主席均缺席,則由執行委員會推選一名執行委員會委員主持會議。

2.週年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五十人,合法遞交或郵寄之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所有會員大會召開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主席須宣佈流會,延期再舉行。延期會議逾半小時,仍不足法定人數者,會議將如期舉行,是次會議並無法定人數之限制。會員須依從議決事項而不得異議。

3.會議議程須於開會前十四天,書面通告各會員。

4.在會員大會上,議案獲出席人士在會上以超過半數通過,即成為正式通過的決議。

5.所有於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動議通過之議決案,均不得違反本會宗旨或本校辦學精神。並經校方同意,即為生效。如有爭議,須由校董會作最後決定。

6.投票時,除名譽會員外,出席者一人一票。倘正反雙方票數相等,大會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7.會員可以書面委託另一名會員或其中一名成年家人作其代表,出席及在會員大會上投票。該代表委託書須於會員大會開會十二小時前送達家教會地址。

 

(十三)執行委員會職權

1.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全權代行處理會務。

2.除校董會另有決定外,家教會須設立一執行委員會管理其事務,包括:

2.1接納會員入會及開除會籍;

2.2為義工及家長義工購買合適之保險;

2.3籌辦和支持活動,使學生或學校得益,如需要,亦需購買保險;

2.4批准家教會支出款項,但不可聘請全職或兼職員工;

2.5審計收支賬目和提交財務報告;

2.6批准家教會的財政及承擔相關責任。

2.7安排及召開會員大會,並依會章制訂翌屆執委選舉細則。

2.8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商討及協助推行校方行政決策,但不能超越教統局賦予校長之職權範圍。

2.9其他獲校長或校董會同意的事項。

 

(十四)執行委員會的成員與選任

1.除校董會另有決定外,執行委員會由十人組成,其中

1.1五名經由家長會員在會員大會內選舉產生,以最多票數的五位當選。

1.2如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其餘得票者依次序列為增補委員。

1.3五名教師經由學校委任及罷免。

2.校方於會員大會前委任教師會員加入執行委員會,其餘執行委員會內的家長會員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內,以不記名方式公開選出。

3.執行委員會家長會員的參選提名書,須於舉行週年會員大會一週前遞交。提名書可以郵遞、傳真或手遞予執行委員會主席或義務秘書。提名書如不能在限期前遞交,將不予接納,或視作無效。

4.執行委員會家長會員的參選提名書須由一名會員以提議人身分簽署,而候選人亦須簽署。

5.除校董會另有決定外,當選的執行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由當選日起至家教會下次週年會員大會選出下屆執行委員會委員為止。在下次週年大會上卸任的當選委員,享有再當選的資格。

6.除校董會另有決定外,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不得連續任職超過三屆。

7.家長委員辭職,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執行委員會,其空缺則由執行委員會依增補方法選任家長會員遞補。

8.增補方法:家長委員中如有空缺者,可從增補委員名單中依次填補,其後各家長委員的職位亦可相應更改。如無增補名單,其空缺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如何處理。

9.各委員擔任本會工作均為義務性質,絕無任何薪酬或學校提供的特殊權益。

10.本校校監、校長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顧問,有權出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惟沒有動議、表決及選舉權。

11.凡關心家教會會務或對家教會有貢獻之專業人士,均可被執行委員會邀請並經校方同意成為名譽顧問。任期由校方決定。執行委員會亦可邀請名譽顧問出席執委會會議,惟他們並無動議、表決及選舉權。

 

(十五)終止職務與罷免

下列情況下,執行委員會委員將被即時終止任職:

1.倘若該委員以書面通知家教會辭職。

2.倘若該委員因各種因素不能正常執行職務。

3.倘若該委員在任內有嚴重失職,經執行委員會在合法會議上通過罷免議案。

4.倘若該委員以家長會員身分任職執行委員會委員,而該委員的子女已退學或畢業,則其執委職務亦即時終止。

5.倘若該委員身為家長會員,可被家教會開除會籍。開除會籍的決議必須在家教會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合法會議上通過,而且經由出席及投票的會員,以不少於三份之二人通過議決方為有效。

6.倘若該委員身為學校委任的執行委員會委員,可被學校免除委任或罷免。

7.倘若該委員未有獲得大多數其他執行委員會委員的同意,連續三次缺席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8.執行委員會內如出現空缺,而該空缺屬於家長會員,執行委員會須依增補方法填補。如屬教師會員,則由學校從教師會員中委任填補。

 

(十六)執行委員會的執委職位

1.凡屬教師會員者,其執委職位由學校委任。

2.凡屬家長會員者,其執委職位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應屆之執行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舉行首次會議,並以互選方式選出執行委員會各職位。

3.各執行委員會職位,以互選形式選出,並以暗票形式進行投票,如同一職位有票數相同者,將就票數相同者再進行一次投票,如票數仍相同,則以抽籤作決定。

4.執行委員會主席必須由家長委員擔任,亦同時出任家教會主席。

5.副主席須由兩名委員共同擔任,其中一人為家長委員,另一人為教師委員,二人亦同時出任家教會副主席。

6.義務司庫須由兩名委員共同擔任,其中一人為家長委員,另一人為教師委員。

7.義務秘書須由兩名委員共同擔任,其中一人為家長委員,另一人為教師委員。

8.其他三名執委職位由執行委員會議定。

9.每名執行委員須任職至下次週年會員大會完結為止。

10.執行委員會可委任本會其他會員為某項活動之顧問委員或籌備委員。惟須事前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中通過邀請出任。此等顧問委員或籌備委員可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發言,但無投票權,亦不列入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內。

11.執行委員會亦可委任工作小組策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可於執委或會員中選任。特定活動舉辦完後,該小組亦自動解散。

 

(十七)執行委員會各執委的職責

各委員之職責如下:

1.主席

1.1為本會之主席及家教會主席。

1.2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1.3主持翌屆執行委員會之選舉事宜。

1.4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及簽署一切文件。

1.5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

1.6代表本會對外交涉及出席活動。

1.7代表本會在各種公文上蓋印章。

1.8與副主席(教師)聯合簽署家教會所承擔的一切合約和文件。

2.副主席

2.1協助主席推行會務。如主席缺席或請假時,由副主席(家長)代行其職務。

2.2為本會之副主席。

2.3代主席與副主席(教師)聯合簽署家教會所承擔的一切合約和文件。

3.司庫

1.徵集會費。

2.製定及處理一切收支賬目,每年將結算好的財政報告交執行委員會及核數員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3.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4.秘書

4.1編訂會議議程及發佈會議通告。

4.2負責製備會議紀錄。

4.3負責處理一切來往書信文件及會員名冊。

4.4保管本會印章及書信文件。

4.5保管本會一切檔案文件。

5.其他執行委員

1.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2.負責策劃及籌備本會各項活動。

 

(十八)執行委員會的會議常規

1.執行委員會每年由主席召開最少兩次會議。

2.除非執行委員會另有決議,凡有五名委員,其中必須包括至少三名家長或教師代表出席的會議,即構成法定人數。

3.如因未達會議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

4.執行委員會中如有半數以上委員提出要求,可召開臨時會議。

5.會議通告須於開會前七天分發與各委員。

6.一切動議須得出席者二份之一以上投票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7.經由不少於三份之二執行委員會委員簽署的書面決議,亦視作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正通過。

8.正反雙方票數相等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9.聖公會聖三一堂中學校監、校長有權出席執行委員會所有會議及發言,但並無投票權。

 

(十九)家教會財務與資產

1.家教會所有經費之運用必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並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2.執行委員除可運用會費作會務經費外,亦可捐助予本校,用於改善教學資源、設立獎學金、資助獎品或其他學生福利事宜,而學校有全權使用該筆款項。

3.本會之財政年度須配合執行委員會的任期。

4.本會的賬目須每年審計妥當,已審計的收支賬目和財務報告須經執行委員會審議通過;然後再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5.司庫負責徵集會費及有關活動費用,所有收得之款項須於十四個工作天內存放於學校賬戶內,由學校會計代存。

6.支付款項時,依學校恆常之購物機制,由學校會計負責支款。

7.家教會所承擔的一切合約和文件,須由主席與副主席(教師)聯合簽署;若主席離港或因事不能簽署,則可由副主席(家長)與副主席(教師)聯合簽署。

8.所有支出須得執行委員會核准或符合議決之預算方可進行;一切未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或追認之超支及債務,由有關委員自行承擔責任。

9.本會財務支出之準則為當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如有赤字結存,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會員大會解釋,並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案。

10.本會不得舉債,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會員大會及校方解釋,並由學校承擔最終責任。

11.司庫負責收集之會費及其他收入,須存入以「聖公會聖三一堂中學」名義開設之專門處理家長教師會收支之銀行戶口。

12.家教會的財產或資金,所有會員並無任何權益、擁有權或申索權。

13.所有會員,在任何情況下,不能索回任何已繳付之會員年費。

 

(二十)解散家教會

倘有以下情況發生,家教會將被解散:

1.在家教會會員大會上通過決議解散,而該決議於通過後廿八天內經校董會批准。

2.如本校校董會認為本會違背原訂之宗旨,亦有權解散本會。

3.校董會決議解散家教會後,解散工作由校董會派員處理。

4.家教會被解散後,當付清債項和清盤費用後,所餘資產和盈餘將全部捐贈本校,並交由本校校董會全權處置,惟其用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二十一)會章的解釋與修訂權

1.家教會可建議校董會修訂會章,惟不得違反本會宗旨或本校辦學精神。

2.只有校董會有權修訂本會會章,惟應事前通知家教會,並諮詢本會意見。

3.只經家教會通過的修訂不能生效,除非及直至該修訂被學校校董會批准。

4.校董會擁有本會規章的最終解釋權。

5.本會章須經校董會通過方為有效。

 

(二十二)一般守則

1.凡有關本校教師與個別學生關係之問題,不應列入家教會(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的議程範圍之內。

2.所有文件紀錄、收支紀錄及印章,必須存放於本校。

3.家教會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本校校舍或任何資源時,仍應事先徵得校長同意,方可使用。

 

(二十三)送達通知

1.給會員的通知,如遞送至或發往會員目前登記於家教會的地址,或交予會員的在校子女手中,即視作妥當送達該會員。

2.給家教會的通知,如遞送至本會會址的地址,或交予執行委員主席、副主席(家長)及秘書(家長)任何一位手中,即視作妥當送達家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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